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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快讯  >  科普  >  食品类经营违法免于处罚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
食品类经营违法免于处罚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
2023年04月21日 09:38   浏览:48   来源:魔云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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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里有一个大名鼎鼎的免于处罚条款,就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符合“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免于处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于处罚;不符合的,不得免于处罚。故,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食品经营者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在市场监管执法实践中,食品经营者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证明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证据材料

(一)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个规定指的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所以,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是:1、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包括食品包装上自带的合格证、合格标签食品生产者的该批次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的检验报告,这里有一个就行;3、进货登记记录。要有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进货登记记录。

这些材料里要注意第三个,食品经营者的进货登记记录,手工或电脑录入的信息都可以。

(二)食用农产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是:1、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2、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或合格证明文件,有其一即可。合格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抽检报告、快速检测报告、检验报告、供货者的质量保证书、质量承诺书等。3、进货登记记录。有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进货登记记录。

二、证明主观不是故意的证据材料

一般情况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说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不知道相反的是知道,即明知,我们要排除明知的情况,大概情况有:食品经营者曾对该批次的食品进行检验,且检验不合格,知道销售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食品经营者之前卖的该批次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次又销售的情形等。

在具体查办案件中,执法人员要做的材料是:1、询问笔录上询问食品经营者是否所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询问食品经营者是否有对该批次的食品进行检验;询问食品经营者此前有无因销售该食品受到处罚等。2、食品经营者提供的该批次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包括食品包装上自带的合格证、合格标签食品生产者的该批次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的检验报告。

排除了明知的情形,且食品经营者在进货的时候已经索取了合格证明材料,从主观上,食品经营者认为该批次的食品是合格的,就可以判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证明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材料

这个材料跟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的证明材料有重复的地方,如果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一般就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这条主要是针对食用农产品的交易,现实中,有些食用农产品采购是个体对个体,进货查验这块做的不到位,这就需要对进货来源说清楚。必须提供的材料是:1、供货者的信息。要提供供货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微信等。2、供货事实凭证。有供货记录,包含供货凭证、微信交易记录等。供货者也认可是其供货的。

食品经营者如果能提供上述材料,就符合可以免于处罚的条件。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如果食品经营者当场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不能立马判定其没有,要结合实际情况,给出合理的期限,责令其提交,在合理期限内补交了的,可以视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二是上述食品经营者提供的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证明材料,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提供采用拍照、电子表格、数据交换等方式取得电子证明材料。

三是根据条款规定,免于处罚的食品案件,食品经营者必须同时符合“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条件,如果食品经营者仅符合上述一个或两个条件的,可以从轻或减轻,但不能免于行政处罚。

四是规定的是“可以免于处罚”,不是“不予处罚”也不是“应当免于处罚”。这就给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市场监管部门要综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考虑,体现过罚相当。实践中,虽然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主观上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客观上不合格的食品已销售出去,召回难,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危害后果,可以酌情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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