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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复仇与情理法冲突:“张扣扣杀人案”的始末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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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标签: 社交 
事件类型: 奇闻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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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1983年1月6日-2019年7月17日),又名张小波,男,汉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14组人,初中文化,2003年度武警退役士兵。
1996年8月,张扣扣13岁时,因为宅基地纠纷问题,其母亲(汪秀萍)被王正军用木棒砸死,之后他跟着父亲生活。父亲务农,因家庭贫困,张父并未再婚。


1996年12月5日,当地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成立,但王正军未满18周岁,且能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支付死者丧葬费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行为,应当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处罚。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王正军有期徒刑7年。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鉴于被告人王正军系在校学生,又未成年,且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力全额赔偿,故酌情予以赔偿。被告人王正军的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经济损失9639.3元。宣判后,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抗诉,被告人王正军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然而,根据张扣扣父亲张福如和姐姐张丽波的陈述,使用木棒打死汪秀萍的是王家的二儿子王富军,并非法院最终认定的三儿子王正军。张家人称,由于王家长子王校军当官(案发时在当地的庙坝乡政府任党政办主任),故不少人为王家做了假证。至于民事赔偿部分,除去王家之前已经支付的8139.3元丧葬费,张家最终只拿到了1500元的赔偿。但是,张家并没有选择上诉或者申诉。
1999年7月,初中毕业。
2001年至2003年,在新疆武警部队服役,退役后外出务工,于2017年8月回家。

2018年7月31日,张福如(张扣扣之父)以原审判决定案证据不确实、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应予排除;认定王正军犯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王正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等为由,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对(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错误为由,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
2018年10月19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诉人张福如对原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的申诉,对其申请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并向其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和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2018年11月15日,张福如以原申诉理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由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合议庭成员认真阅卷,并赴汉中市南郑区详细询问张福如本人、原侦查人员、原审出庭辩护律师和原审法官;走访相关知情人员,调取相关证据材料,针对申诉理由逐条进行分析评议。全面审查了原审被告人王正军案发时是否未满十八周岁、是否存在为其兄顶包及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上诉等问题。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当时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王正军户籍证明,本次审查中又调取到王正军当年所在村的原始户口登记簿,该登记簿明确记载王正军出生于1979年4月23日,案发时十七岁四个月,系未成年人;
另原判采信的张福如和其女儿张丽波的证言以及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均能证实伤害致死汪秀萍(张福如之妻)系王正军一人所为,该案不存在所谓的顶包问题;张福如对附带民事赔偿虽口头表示上诉,但之后既未向原审或上级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也没有向法院口头阐明上诉理由和请求,在上诉期满领取民事赔偿款时,未对判决确定的赔偿款数额提出异议,也未提出继续上诉的请求。同时,对张福如提出的其他申诉理由,经审查认为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

据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并无不当,故张福如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2019年1月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诉人张福如对原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的申诉,并向其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8年2月15日,张扣扣在自家楼上观察到王自新、王校军、王正军和亲戚都回到其家中并准备上坟祭祖,张扣扣戴上帽子、口罩,拿上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刀尾随跟踪伺机作案。在王校军、王正军一行上坟返回途中,张扣扣持刀先后向王正军、王校军连戳数刀,随后张扣扣持刀赶往王自新家,持刀对坐在堂屋门口的王自新连戳数刀,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然后张扣扣返回自己家中,拿上菜刀和事先装满汽油的酒瓶,将王校军的小轿车玻璃砍破,在车后座及尾部泼洒汽油焚烧,之后张扣扣逃离现场 ;2月17日,张扣扣投案自首。
2019年1月8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张扣扣判处死刑;
4月1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扣扣的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7月17日,张扣扣被执行死刑。
张扣扣案发后一直广受社会关注,围绕该案的司法判决,社会舆论存在不同意见。
表面上来看,张扣扣所谓为母复仇似乎有令人同情之处,但由于他极其严重地违反了刑法禁止性规范,故其必须依法承担自己行为招致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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