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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向申请人季女士发出了一纸“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季女士的丈夫对其殴打、威胁、骚扰。这份裁定是浙江省第一份反家庭暴力领域的人身保护裁定。
<span] 季女士与丈夫严某于2000年结婚,因琐事争执,双方感情逐渐恶化,2008年12月,季女士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考虑到双方虽已分居生活,但为时尚短,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告虽提出被告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法官依法驳回了季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9年6月,季女士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诉称严某经常对自己进行电话威胁、谩骂,并曾砸坏娘家玻璃,殴打原告和原告母亲,季女士提供了报警回执单、照片、病历等证明。立案的同时,法院向其告知离婚诉讼若干注意事项,其中包括申请预防和制止家暴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6月25日,季女士向经办法官提出申请,经了解情况、审查材料之后,法官发出了“人身保护令”,有效期为3个月。 <span] 这份“人身保护令”对季女士丈夫严某来说是禁令,如果严某再次施暴,违反该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发出裁定后,法院将向严某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监督严某是否履行该裁定,并搜集证据,采取相关措施,及时通报法院。 据了解,催生“人身保护令”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3月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当初全国选取了9家基层法院作为试点,龙湾法院是浙江省内唯一试点法院。2007年上半年,最高院来龙湾法院调研离婚诉讼案件中家庭暴力问题,同该院法官进行了交流,觉得该院法官对家暴案件关注思考较多,有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后决定将该院作为《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试点法院之一。 <span]温州龙湾法院发出浙江省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暴的先行实践,为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积累了宝贵的司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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