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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告官第一案:佛山市民陈锦洪诉佛山市经委行政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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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水潜渊 发表在  前天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档案
场景标签: 就业 创业 
事件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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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第一案是指原告陈锦洪被佛山市经委先后免除兴业各个公司经理职务并变更3家兴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使其从一个拥有千万资产的公司老板到一无所有的平民之1996年4月15日起,向佛山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侵权赔偿之诉,加之这起民告官案索赔标的额达1.6亿元之巨,列国内之首,故名“中国民告官第一案”。陈锦洪本是一名佛山工人,1986年他和妻子投入20万元,筹划开一家装饰企业。
时任佛山市工商局企业登记科的刘科长记得,由于当时私人不能申办公司,陈锦洪带着一笔钱到处找“爸爸”挂靠,他必须戴一顶“集体所有制”的红帽子,当年佛山80%企业都是“红帽子”。
上世纪80年代,改革初期,大量非公有制企业雨后春笋般冒出。当时《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尚未出台,私人筹建的企业没有法律保障,一般挂靠在国企和集体企业之下,俗称“红帽子”企业。
陈氏夫妇最初挂靠的是佛山市政府财办下属的商办工业开发服务公司,取名为“兴业装饰公司”,企业性质登记为“集体”,但“事实上应该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私人企业”,刘科长说。
1989年,兴业公司由佛山市经委主管,每年上缴一定管理费。
此后,陈锦洪的公司生意兴隆。他又组建了佛山兴业(国际)电梯冷气工程公司和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
在兴业集团里,陈锦洪任总经理,夫人掌管财务。
最多时候,集团有职工2000多人,固定资产超过6000万。
此时,兴业集团与佛山市经委的关系还算融洽。据刘科长日后出庭作证时称,当时兴业集团是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经委只管每年收取挂靠管理费。
即使是在落魄之后,陈锦洪还随身携带了当年意气风发时的照片。他说,那个时候“还没等出门,车子就已经在门口准备好,前呼后拥的”。等到一无所有时,他“差点连过马路都不会”。
两张通知免了“红帽子”老总
陈锦洪的人生转折点,出现在1994年。
处于巅峰期的兴业公司与香港好铭公司合资成立佛山兴业(国际)电梯有限公司。几年后,公司出现亏损,从此,佛山市经委开始直接干预兴业集团的经营。
1994年5月的一个下午,佛山市经委一位领导找陈锦洪谈话,说企业做大了,让陈锦洪让出总经理职务,经委另派一个人来做老总。
一听这话,陈锦洪就跳了,说:“这个公司是我的,我才是这个公司的老板”。
尽管陈锦洪不同意,但佛山市经委还是于1994年5月3日发出文件,决定免去陈锦洪兴业集团总经理职务,改任副总经理。
1996年2月12日,佛山市经委又发出通知,免去陈锦洪副总经理的职务。接着,以兴业集团的名义,于199 6年3月29日,免去陈锦洪兴业装饰公司、兴业(国际)电梯冷气工程公司经理的职务,并任命经委干部取而代之,出任法定代表人。
由此,陈锦洪失去了对企业和财产的控制权和管理权。
对于经委的一系列举措,佛山市经委新闻发言人梁宏津解释说,兴业集团核准登记的是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其资产和经营要接受主管部门即佛山市经委的监督管理。企业负责人要接受主管单位的考查和任免。由于陈锦洪在任期间导致企业亏损,为了避免集体资产更大损失,经委有权对人事进行安排。
此后,佛山市经委在兴业集团三家公司基础上合并成立“天威电梯装饰公司”。但至1997年底,公司已负债累累,兴业集团则彻底从人们的视野中消失了。
民告官第一案一打是7年
1996年4月15日,陈锦洪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佛山市经委行政侵权,并索赔1.6亿元行政赔偿。
由于索赔金额巨大,且有一定的典型意义,该案被称为“中国民告官第一案”,并引发了学术界关于红帽子企业产权界定的讨论。
在陈锦洪看来,这场官司,他的对手是整个佛山市政府,当中牵涉的人事太过复杂,“难度可想而知”。
据陈锦洪说,1996年4月3日,他被警察押送至佛山市公安局,要他交出兴业集团和几个下属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和印章。“所幸的是我早有预料,将公司印章全部交到检察机关保管,‘两证’至今仍由我保存”。
2009年6月18日,备受海内外媒体及司法界关注的“中国行政第一案”——佛山市民陈锦洪诉佛山市经委(现更名为佛山市经济贸易局)行政侵权,并索赔国家赔偿1.6亿一案在佛山市中级法院举行听证,佛山市中院召集原被告进行听证 [1]。
陈锦洪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听证会意味着这场备受瞩目的“民告官第一案”重审程序已经启动,陈锦洪案在即将被人们淡忘时,或将再一次被激活。
陈锦洪已经白发斑斑,他在庭审时告诉法官,“法院召开案件听证会,我很欣慰也很激动,相信法律会还自己一个公道。”
法庭听证焦点:
◎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佛山市经贸局:陈锦洪于2000年7月7日因不服佛山市中院作出的行政裁定而提出行政上诉状,早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所以佛山中院裁定驳回陈锦洪的起诉并无不当。
陈锦洪:广东省高院在2003年11月11日判定,“陈锦洪向佛山市中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
佛山市经贸局在起诉期限上纠缠,其实此案并未超过诉讼期限。
◎陈锦洪是否是合格的行政诉讼主体
佛山经贸局:兴业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虽然当时佛山市兴业集团法定代表人登记为陈锦洪,是由佛山市经委任命其为兴业集团总经理。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在集体所有制企业,这种任命未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聘用的法定程序,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在法律上来说,陈锦洪并非兴业集团、兴业装饰公司和兴业电梯冷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应该驳回其起诉。
陈锦洪:原告陈锦洪称,他原是佛山市一建公司职工,1986年与其妻萌生了办装饰公司的念头。但当时私人筹办企业一律要采取“挂靠”形式。于是,陈氏夫妇自筹资金20万元开办的兴业装饰公司,挂靠在佛山市商办工业开发服务公司名下。同年10月,经市工商局核准的佛山市兴业装饰公司正式成立,初期由佛山市财办和市经委“共同管理”,后以市经委为单一主管部门,兴业装饰公司向其支付管理费,成为一个“集体所有制”企业。
但是,佛山市经委没有投过一分钱。其管理、人事及利润分配均由公司董事会直接决定,与集体企业有根本区别。公司名为集体,实为私营,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陈才是真正的投资者。原告与被告之间仅是挂靠、收管理费的关系。
佛山市经委对三家公司的行政侵权行为直接影响自己的权利义务,自己和公司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自己以原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提起行政诉讼合情合理更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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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晴尘 发表于 前天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内发生了一件怪事:身为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武夷山市公安局在案件诉讼期间当庭出示拘留证,欲强行拘留该案原告,后又进入法院办公楼强行抓原告。
1992年6月23日,原告彭朝阳不服武夷山市公安局收容审查,8月15日下午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庭审期间,市公安局先后开来警车、摩托车四辆,出动公安干警八九人,当审判长宣布休庭,书记员准备和原告核对庭审笔录时,市公安局公安人员冲上前去,在未对原告宣布解除原治安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向原告出示拘留证,亮出手铐,欲将原告当庭抓走。审判长当即予以制止,将原告带进法院办公室核对笔录。公安人员紧追不舍,闯入办公室,被审判长再次制止后又在法院会议室内守住楼梯口,将彭朝阳堵在行政庭办公室,声称:“我们早就要抓人了。”法院人员虽极力制止,同时报市委、市人大,彭朝阳仍于次日凌晨被押往市拘留所,以致法院要询问原告须经被告同意批准。
摘编自1992年9月8日第5版原题《被告当庭抓原告百姓怎敢再“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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